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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建实务九:建设工程违约金及利息法律分析

1541 2017-04-07

附标题:关于垫资及垫资利息如何处理?工程款利息标准如何确定?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如何确定?关于工程违约金和利息可否同时适用?

建设工程实务研究课题(九)     作者:朱升禹

一、关于垫资利息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司法解释第六条)

二、工程款利息标准一般原则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e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司法解释第十七条)


三、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t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 司法解释第十八条)


四、关于工程违约金和利息特殊规定

    当事人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利息的,可予支持。

    当事人主张的总额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贷款基础利率4倍范围内的,应当综合违约行为的情节、程度,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因素进行确定。

    当事人主张的总额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贷款基础利率4倍范围的,应当举证证明实际损失的数额,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省高院指导意见第十六条)

2017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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