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标题:建设工程案件按照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
建设工程实务研究课题(十) 作者:朱升禹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 履行地。 (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
(二)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 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
2017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