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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将房产赠与无民事行为能力子女,能否查封该房产抵消个人债务?

1855 2018-11-07

编辑:韩卉

案情介绍

2012年5月8日,张某与李某在合肥市庐阳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双方书面协议将夫妻共同房产赠与婚生儿子李某某(5周岁),由李某抚养儿子李某某。房产登记在某名下。

2016年李某向第三人王某借款100万元,后无力偿还。2017年1月5日,王某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至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要求李某返还借款100万元,同时要求查封张某名下的该处房产。面对即将被查封的房产,李某某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件分析

张某与李某已于2012年办理离婚手续。李某在二人婚姻结束后向王某借款100万元,显然该债务属于李某个人债务。虽然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在李某名下,但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已对房产作出了处分,赠与了婚生儿子李某某。离婚协议是以离婚为前提的,现在张某与李某办理离婚手续,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应当合法有效,同时关于房产的赠与亦是合法有效的。

案件结果

本案中李某某虽然年幼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但该房产实质上已经属于李某某所有。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规定,李某作为李某某的监护人,仅是代为管理该房产。因此对于李某的个人债务,应当由李某一人偿还,王某无权对李某某的房产申请要求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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