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7年3月9日,张某与李某系 女朋友关系。2017年5月8日,张某父母在合肥市政处区为二人全额出资200万元购买婚房一处,该房产登记在张某与李某名下。2017年9月13日,李某因感情不和提出分手。2018年该房产市场价值为400万元。在分割该房产中双方出现矛盾。张某主张该房产系个人财产,李某应当协助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李某认为该房产有其50%份额。双方争执不下,张某遂诉至当地人民法院,要求李某返还该房产份额。本案中该房产的归属应该如何认定?
案浞治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涑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本案中张某父母出资200万元为二人购买了该房产,目的就是作为婚房使用,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因此该出资应当认定对张某的个人赠与,张某对该房产所有权,而李某对该房产不享有权利。
律师建议
婚前购买的房产,即使房产证上添加女方的名字,只要男方有证据证明该出资款系男方父母出资,那么该出资就是对男方的个人赠与,除非男方父母明确表示该出资是赠与男女双方的。如果男方父母全额出资,那么男方就享有该房产的全部份额。当男女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时,女方也无权要求分割该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