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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给的彩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740 2018-11-09

编辑:韩卉

案情介绍

2017年2月1日,李某与陈某经人介绍相识。同年2月26日,经双方家庭共同商讨结婚事宜,由李某父母支付陈某20万元作为彩礼款。2017年3月8日,两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7年5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婚礼当天李某父母给付陈某20万元。婚后李某与陈某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2017年7月2日,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李某与陈某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0万元。陈某不服,认为20万元是李某父母向其支付的彩礼款,属于陈某婚前个人财产,李某无权要求分割。本案中,20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彩礼款呢?双方对此争执不休。

案件分析

彩礼款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并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n女方的款项。男方给付女方的款项是否构成彩礼款,是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作为临界点的。本案中,陈某收取20万元是在二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拿到的,那么被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性很大。除非陈某有证据证明20万元系婚前李某应当给付的彩礼款。

律师建议

女方在收取彩礼款时,一定要谨慎收取彩礼款的时间。收取时间的不同,直接会产生两种法律效果,一种是彩礼款,也就是女方婚前个人财产;另一种是夫妻共同财产。若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才收到彩礼款,记得收集能够证明系彩礼款的有利证据,以此来证明是男方给付女方的彩礼款,属于女诨榍案鋈瞬撇,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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