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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瑶海.残疾人中心项目对方明确表态我方多争取30万

2415 2018-12-19

案件介绍:
    原告黄某自2010年由浙江一建承接的合肥市重点局位于新站区合肥残疾人康复中心的项目,合同内的工程款基本结算,但施工过l中,因甲方需求,增加了部分施工,尤其是二次结构,当事人咨询了很多律师,但均对专业的问题没有找到合适处理方案,2014年5月向我们咨询,并聘请我们处理。

办案经过:
    当事人是江苏人,只是案件在合肥,所以指定要找合肥的律师。我律师接到此案时,我律师对女儿墙等二次结构的工程量施工专业问题,也只是有初步了解。但法律问题,其实很简单:合同是固定价款,如果二次结构的工程量属于设计>更或者新增工程量,我方只需要把工程范围、工程量确定下来后,便可以主张权益。

   但原告没有任何有利证据,哪怕施工的合同、竣工材料都没有。于是我律师前往档案馆、甲方(合肥市重点局)、规划局等部门走访调查,最终搜集了部分有利证据。

   通过一个月的调查取证和整理诉讼材料,我方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方通过起诉外的其他各种诉讼辅助手段,最终迫使被告方直接支付工程款。
案件结果:
    最终在瑶海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对方主动支付工程款,被告方明确反馈我方多争取了30多万。


特别提醒:以上都是晟川律师真实案例。因涉及当事人隐私未公布具体信息。另外根据《律师协会推广规则》,上述经典案例中的数据只能代表上述已办案件的结果。如有新的案件,必须结合具体的案情和证据分析,判断案件胜诉和争取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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