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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罪名解析之故意伤害罪

1212 2019-01-11

关键词:合肥律师 合肥律师事务所 刑事辩护及其他法律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有着明显的不同。故意伤害是伤害的故意,故意杀人是杀人的故意。安徽律政网重点罪名解析首先就由故意伤害罪开始,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17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15种常见犯罪量刑规范的实施细则

(二)故意伤害罪

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第一个量刑幅度

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一级的,可以在一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致一人轻伤二级的,可以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2、第二个量刑幅度

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一级的,可以确定五年有期徒刑为量刑起点;致一人重伤二级的,可以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第三个量刑幅度

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多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⑴报复伤害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⑵雇用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⑶因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⑷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实施伤害行为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⑸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⑴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且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

⑵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⑶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6、需要说明的事项:

使用以下手段之一,使被害人具有身体器官缺损、器官明显畸形、身体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碍、造成严重并发症等情形之一,且残疾程度在六级以上的,可以考虑认定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1)挖人眼睛,割人耳、鼻,挑人脚筋,砍人手足,剜人髌骨;

(2)以刀划或硫酸等腐蚀性溶液严重毁人容貌;

(3)电击、烧烫他人要害部位;

(4)e它特别残忍手段。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二)故意伤害罪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2004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故意伤害罪适用刑罚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人身体,致人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二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偏轻)的,按下列情形处罚:

(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偏轻)的,处管制、拘役或者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偏重)的,处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拒不赔偿的;

(二)致多人轻伤的;

(三)曾因殴打他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治安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以残忍手段致人轻伤,情节恶劣的;

(五)其他适用缓刑可能再危害社会的。

未成年人犯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适用缓刑时,可以不受上述情形限制。

第三条 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按下列情形处罚:

(一)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损伤程度与轻伤标准接近且尚未达到残疾标准的,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造成十至七级残疾的,处三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造成六至三级残疾的,处三年以上八年以下馄谕叫蹋

(四)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造成二至一级残疾的,处六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上述第(一)、(二)、(三)项情形中,被告人能够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第四条 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按下列情形处罚:

(一)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六至三级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犯故意伤害罪,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二至一级残疾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用毁人面容、挖人眼睛或者断人手足等手段实干撕π形的,视为特别残忍手段。

第五条 故意伤害多人构成犯罪的,在其中最重伤情处刑的基础上,按照所增伤害人数的多少及伤害程度轻重增加感蹋但不得超过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量刑幅度。

第六条 对于故意伤害案件的处理,应当根据发案原因、犯罪动机、犯罪对象、犯罪手段、损赋潭群团獬デ榭龅惹榻冢决定判处的刑罚。

第七条 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重、从轻或者在法定刑以下减轻阜#痪哂凶枚ù又亍⒋忧岽ΨG榻诘模可以在本意见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从重、从轻处罚。

第八条 本意见所规定的残疾等级,参照1996年国家技术监妇职洳嫉摹吨肮すど擞胫耙挡≈虏谐潭燃定标准》确定。

第九条 本意见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不一致的,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执行。

第十条 本意见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2005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故意伤害案(轻伤)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本意i所称故意伤害案(轻伤)是指伤害程度达到《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的案件。

二、对于伤害后果较重,又不能及时做伤情鉴定的案件,公安机关认为需i立案侦查的,应当及时立案侦查。

三、故意伤害案(轻伤)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对于因缺乏罪证或被告人下落不明,人民法院说服被害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的故意伤害案(轻伤),被害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

四、公安机关接到故意伤害案(轻伤)的报案后,应依法受理,并及时出警,做好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工作。公安机关经过审查,对于被害人有据证明的案件,应当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要求做伤情鉴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做出伤情鉴定,以保证被害人自诉的顺利进行。

被害坚持要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符合立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五、正在侦查、审查起诉的故意伤害案(轻伤),被害人要求自行直接向人ǚㄔ浩鹚撸经公安、检察机关审查,作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后,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可以向公安、检机关调取有关证据,公安、检察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六、故意伤害案(轻伤)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ǎ检察机关可以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或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案件系因民间纠纷直接引起的;

(二)当事人双方和解,自愿就民事赔偿形成书面协议并已执行,被害人书面要求或者同意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

(三)犯罪嫌疑人确有悔罪表现,社会危险性已经消除的。

当事人不得因同一事实: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七、公安机关对受理立案的故意伤害案(轻伤),经审查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自行调解处理的,应予准许,但被:人必须提交书面请求和双方自愿达成的书面协议。犯罪嫌疑人属于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或者对方有明显过错的,可以适当放宽条件和要求。

被逮捕犯: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与被害人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后,被害人要求免除对方刑事责任并提交书面请求和赔偿协议的,公安机关在释放被逮捕人和撤销案件前,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八、被害人事后反悔,对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不服的,一般不再立案查处。但被害人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九、对故意伤害案(轻伤),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已经消除、没有逮捕必要的,公安机关可以取保候审,直接移送审查起诉。

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犯罪情节较重、拒不悔罪、故意逃避侦查、审判、拒不履行赔偿责任引起被害人强烈不满,危害社会治安稳定,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适用逮捕措施。

十一、有多人参与的故意伤害案(轻伤),确实不能查明具体哪个行为致伤,但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都实施了伤害行为的,构成共同犯罪,按行为人在共同伤害中的地位、作用确定罪责。

十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涉黑涉恶及雇凶伤人等其它恶性犯罪致人轻伤害的,不适用本意见。

由此可见,故意伤害罪因受伤的程度不同,在量刑或定性上都有很大的差异。所以不能简单的说这是一个轻罪或是重罪, 如果您还有关于此类的问题,欢迎咨询安徽律政网专业律师,电话:15375329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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