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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川答疑之“房改房”的裁判规则

1131 2018-09-14

编辑:张诺曼

1.职工住房制度改革中的房改房在发生权属变更时,基于被继承人而享有或派生的购房权利,也应纳入遗产范围――姚敢蓉诉湖北省轻工业机械厂、姚贵荣、第三人姚忠稳等房屋权属纠纷案

本案要旨:职工住房制度改革中的房改房在发生权属变更时,基于被继承人而享有或派生的购房权利,也应纳入遗产范围。继承开始后,在其热利人未明确放弃该项权利的情况下,行为人独自行使该项派生的购房权利,显然侵害了其他权利人的利益,行为人所交购房款应视为垫资,可由其他权利人按继承该房的份额比例偿还。

案号:(2006)武民终字第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年第4辑(总第58辑)

2.夫妻婚内以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一方父母去世后,该房屋的价值不应全部计入遗产范围――王军红与王军伟、薛延红继承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婚内以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应作为夫妻共同享有的债权处理。一方父母去世后,从房屋实际价值中扣除子女享有债权的部分后,才能确定房屋遗产的实际价值。因此,夫妻在婚内以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一方父母去世后,该房屋的价值不应全部计入遗产范围。

案号:(2012)西民一终字第390号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参阅案例

3.离婚时夫妻双方对房改房不具有完全产权的,人民法院不宜对m房屋进行分割――吴某诉赵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企业职工对于单位提供的房改房并不具有完全的所有权,只享有m有权、使用权和有限处分权及收益等部分所有权。如果双方起诉离婚要求对该房进行分割,法院应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的原则,综合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判决由一方居住使用,待该房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如有争议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该房进行分割析产。

案号:(2010)西铁中民终字第7号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铁路s输中级法院

来源:陕西法院网201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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