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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1849 2017-04-05 陈欣妤
案情

李某与黄某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后第二天,双方签订了一份《结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写明:“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若一方背叛对方,背叛家庭,则婚后所有的财产归对方所有。”婚后第三年,丈夫李某在外包养小三,并对家庭不闻不问,黄某要与李某离婚,并要求按“忠诚协议”约定让李某净身出户。

律师分析

忠诚协议”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化。我国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虽然规定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但这些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较差,忠诚协议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夫妻在订立忠诚协议时,可以对忠诚义务的内容和损害赔偿的数额作出具体的约定,为法官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量化赔偿金额提供了依据。
  “忠诚协议”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目的。婚姻家庭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夫妻间的忠诚协议对夫妻双方均有较强的约束力和震慑力,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双方婚姻关系的稳定和睦,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对于“忠诚协议”的效力应做有限的认定。夫妻忠诚协议大多数都是规定,当夫妻一方存在不忠行为时,应给予另一方金钱补偿。该种约定主要涉及财产,应当承认其效力,但如果约定侵害了一方的人身自由和权利,应认定无效,比如约定不得跟配偶以外的异性进行任何接触和交往。另外约定的违约金额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不宜漫天要价,而显失公平,比如本案当中的“净身出户”条款,如果履行明显对违反协议的一方不公平,甚至使其陷人困苦的境地,此时,应当对忠诚协议进行有限的认定。
  在现实中,夫妻间的“忠诚协议”内容五花八门,有些是有效的内容,有些是无效的,甚至是违法的。因此,对于婚姻忠诚协议效力的判断,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结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的内容、社会的普遍认知,多方面进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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