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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挂靠协议无效时,挂靠方交的管理费是否能要回?

878 2019-05-06 王锋

    关键词:合肥律师事务所 合肥律师 建筑工程 挂靠协议 

    由于市场竞争剧烈和建筑工程行业“门槛”高的影响,不得不选择工程挂靠方式入场,进行建筑工程经营活动。双方签订工程挂靠协议,挂靠人付管理费,被挂靠人允许挂靠人以其名义承接建筑工程。但法律是禁止挂靠行为的,工程挂靠协议也会认定为无效,那被挂靠人是不是应该退还管理费呢?更多相关知识,请您阅读律政网内容。
  挂靠协议无效,管理费不一定退
根据《合同法》规定,在合同无效时,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在工程挂靠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挂靠人是可以要求被挂靠人返还管理费、质保金等费用的。

  建筑工程作为涉及到人身财产、社会安全和利益的重要活动,法律对此有特别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挂靠协议无效的,法院有权依照民法相关规定收缴双方因履行挂靠合同的非法所得。挂靠人支付给被挂靠人的管理费会被法院没收,被挂靠人是没有管理费退还的。
  当工程挂靠协议被认定为无效后,挂靠人不能在用被挂靠人名义承揽建筑工程的,建议尽量和被挂靠人协商退还管理费事宜,可适当让步争取达成退款协议。要是无法协商或确有采取法律措施追偿的,可先向专业建筑工程律师进行详细咨询,根据专业律师分析实际案情给出的法律意见,再决定是否起诉更为妥当。

 如果您还有关于此类的问题,欢迎咨询安徽律政网专业律师,电话:15375329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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