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合肥律师 合肥律师事务所 刑事辩护及其他法律 故意杀人罪 刑事惩罚
2108年,安徽律政网了解到一个社会新闻:女子怀疑儿子是“脑瘫”,想到以后不管是孩子还是自己都要遭受到的许多痛苦,她竟然.........社会是多面镜,折射出人生百态,下面就跟随安徽律政网从法律的视角来看待这个事件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吧。
"儿子被送走了,我去公安局了"……刘屏给丈夫王建责打完电话后,就抱起儿子浩浩,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两个小时前,杂迷枧杞儿子溺死,她说不想让儿子长大后受苦。自从儿子出生,刘屏就怀疑儿子是脑瘫,经常说他有毛病。挂断电话的王建责飞奔到公安局,此刻的妻子正抱着儿子浩浩坐在公安局前的地坪上,浩浩已经死亡……
悲剧发生在2018年4月8日上午。近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原判,刘屏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为什么怀疑儿子"有病"?
浏阳市人民医院保留的刘屏的分娩记录显示,医生没有发现明显异常,只是浩浩比预产期早21天出生。
浩浩出生一个月左右刘屏发现,他容易受惊吓,存在眼神斜视、V改诳鄣惹榭觯她怀疑浩浩可能存在智力障碍问题。她将自己的担忧告诉了丈夫王建责,丈夫却不相信,并坚定地说:"儿子不可能是脑瘫 "。但丈夫的话并没有让刘屏安心,她内心的疑惑越来越深。刘屏自称在浩浩出生三个月左右,看到了一则关于脑瘫儿童被残害的新闻,让她感到恐惧。I弦缴也告诉刘屏,浩浩的肌张力有点高。此后,她没有再带着浩浩进行进一步的检查和治疗,而是直接将浩浩的症状与疾病对号入座。
2018年4月8#距离浩浩出生4个月只剩下一个星期,刘屏自作主张,"为避免浩浩将来受苦",她决定将儿子"送走"……
溺死儿子后报案
刘屏口中的"送走"是杀死浩浩。当日,她在位于浏阳市的家中厨房内,将浩浩的婴儿洗澡盆内注水,把浩浩以俯卧的方式放入澡盆内,之后便离开了厨房。她在客厅,听着浩浩e厨房里拍打水和澡盆的声音,但她没有过去看,一直到厨房里不在有任何动静……
长沙中院的二审裁定书显示:
约10分钟后,刘屏回到厨房,确认浩浩已死亡后,将浩浩的尸体捞出来擦净并穿好衣服,随后,她给丈夫拨打了电话。
经浏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
死者浩浩系生前溺水死亡。
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刘屏为抑郁症在本案中实施危害行为时有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后,死者浩浩的父亲王建责对刘屏的行为表示谅解。"王建责现在也很焦急,刘屏是个家庭主妇,他们还有一个女儿在读书,儿子没了已成事实,他希望司法机关能对妻子从轻处理。"法官介绍。
她真有抑郁症吗?
她的家庭背景--在浩浩之前,他们还有一个大女儿,今年14岁。在2017年12月15日浩浩出生时,刘屏已经40岁了。王建责是家里的主要经济支柱,在一个乡下的花炮厂打工。刘屏是全职妈妈,每天在丈夫上班,女儿上学后,只有她独自一人在家中照顾小孩,父母虽然偶尔会帮衬,但没有居住在一起。
邻居们说--刘屏平时算是正常,只是在带小孩的时候有一点产后抑郁,无法对小孩的情况作出正确的判断。
家属们说--十多年前在照看大女儿时,刘屏也曾经说过类似的话,怀疑大女儿不健康,但一两个月后,她又觉得大女儿健康了。
浏阳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刘屏故意非法剥夺婴儿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刘屏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判处刘屏犯故意杀人罪,有期徒刑五年。
如何认定故意杀人罪?
(一)注意相关条文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根据《刑法》第238、247、248、289、292条的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二)以危险方法杀人案件的性质。行为人以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鄣任:公共安全的方法故意杀人时,其行为不仅符合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罪的构成要件,而且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而非一概按照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定罪量刑。
(三)教唆、帮助自杀案件的定性。教唆自杀,是指行为人故意采用引诱、怂恿、胁迫、欺骗等方法,使他人产生自杀意图的行为。帮助自杀,是指在他人已有自杀意图的情况下,帮助他人实现自杀意图。由于自杀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教唆、帮助自杀只能作为间接正犯(即利用被害人的行为实现犯罪)来处理。当教唆、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具有足以致人死亡的危险时,教唆、帮助自杀的行为才符合杀人行为的本质要求。相反,如果某种教唆自杀,在通常情况下不可能导致他人的死亡,就D苋隙ㄎ故意杀人罪。例如,当他人站在20层高楼准备跳楼自杀时,过路人大喊“跳楼!”的,即使他人果真跳楼自杀身亡的,也难以对过路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可谓是老百姓最熟悉的罪名之一,然而这个罪从定罪、量刑到执行的细节都十分复杂,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的地方,欢迎致电我们专业律师,电话:400-0551-691;177-7533-1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