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张诺曼
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生育时,分别按下列情况享受产假:
(一)胎顺产者,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其中产前休息15天(以预产期为准向前移15天,单产例外),产后休息75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
(三)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四)妊娠3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40天。
如果您还有关于此类的问题,欢迎咨询安徽律政网专业律师,电话:15375329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