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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拆迁补偿案

1020 2018-12-20

编辑:韩卉

案情简介:

邢女士系安徽蚌埠龙子湖区朝阳村人,2000年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大力发展养殖业的号召,自力更生、艰苦创O在本村承包农村集体土地近10亩经营了一个养鸡场,因为劳动人民天生勤奋之秉性兼具经营之道,邢女士经营的养殖场顺利躲过了2002年的“非典”及2003年的“禽流感”,饲养的畜禽不仅无一疫情反而从初始的单一品种发展至蛋鸡、肉鸡等多种经营,数量达到6000余只。邢女士是幸运的O又是不幸的,2010年邢女士家的养殖场被地方政府划入拆迁范围,对于拆迁人只给110万拆迁补偿款,不能另行安置新区域继续经营养殖业的补偿条件,邢女士一家感觉犹如遭遇灭顶之灾,一家老小十余口人的生计将无从着落,邢巍及丈夫、儿子一家三口甚至连住的地方都没有了。在养殖场O能继续经营的情况下邢女士到底应当获得多少拆迁补偿款,其拆迁补偿标准到底是什么?地方政府与邢女士一家都没能找到法律上的依据,于是各执一词,当然达不成共识,拆补纠纷由此形成。

2011年初,蚌埠市国土局、区规划局、镇政府、区政府陆续对邢女士下发了《非法占地处罚通知书》、《违法建设通知书》、《违法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建设拆除通知书》等法律文件,将邢女士辛苦经营十余年的养殖场定性为违法建筑,决定即日实施i政强制拆除。因为不接受拆迁人的补偿条件,养殖场转眼之间竟然被政府定性为违法建筑,邢女士当然不能接受。于是邢女士被逼走上了法律维权之路。

拆迁维权第一辑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为拆迁维权的主要调查取证方式,律师介入后针对拆迁人合法拆迁应当具备的法律文件,及时指导委托人向不同的行政机关提起了若干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有的行政机关及时作出了回复;有的行政机关不作任何反应,信息公开申请如同石沉大海。这充分验证了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地方政府职能由职权型向服务型转变的任务是何等艰巨。根据强拆迫在⒔薜慕艏卑盖椋律师于第一时间发出律师函,指出拆迁人以违法建筑名义进行强拆是错误的,希望地方政府三思而后行,闻戒自勉,依法行政!令律师万万想不到的是地方政府竟然不顾我维权律师及当事人的强烈异议,坚信违法建筑的认定没有错,并最终于2011年4月11日组织大队人马将养殖场全部推平,饲养的畜禽被运走一空。

维权之初遭受重挫,殊不知政府不懂法,违法行政是要付出相应代价的!

拆迁维权第二辑

针对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的情况,律师及时指导委托人将市发改委、市国土局 行政机关复议至相应部门。针对政府信息公开回复的情况,律师及时指导委托人将区规划局颁发的规划许可证行政复议至蚌埠市规划局,蚌埠市规划局很快就作出了撤销规划许可证的复议决定;与此同时将市国 局作出的(蚌国土支处字【2011】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议至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于2011年9月7日作出(皖国土资复决字【2011】第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市国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从另外一个角度将养殖场系违法建筑的观点击得粉碎,但是地方政府 然还懵然不懂。省国土资源厅的(皖国土资复决字【2011】第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如同雪中送碳,如同黑夜中的一盏明灯,成为本案维权成功的关键,为将来的起诉区政府强拆违法案奠定了坚实的胜诉基础。行政复议在拆迁维权中如果运用得当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拆迁维权第三辑

针对市发改委信息公开不作为的情况,复议机关竟然无视案件事实及法律明确规定,作出了驳回的复议决定。我方当仁不让,诉至法院定要讨个说法,据理力争后,蚌埠市蚌山区法院不得不于2011年4月16日作出【(2011)蚌山行初字第00012号】行政判决书“确认市发改委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义务行政不作为违法”。司法监督行政在律师努力推进下点滴记录中国法治进程,其中法官的自由心证,敢于超然于行政干预独立判案起了关键作用。

拆迁维权第四辑

针对涉案地块的两个征地批文,律师及时指导委托人将其行政复议至安徽省人民政府,要求确认违法。2011年9月2日复议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了维持的(皖行复字【2011】27号、2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我方不服,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及时指导委托人将其复议至国务院申请行政裁决。2012年3月16日国务院作出(国复【2012】81、82号)行政复议裁决书“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皖行复字【2011】27号、28号)行政复议决定”。本拆迁维权案进行到此种地步地方政府不得不出面承认其在行政强拆上存在“瑕疵”,同时恳请养殖场拆迁补偿的标准到底是什么,愿意按照标准补偿到位,并且希望能够从法院及省政府撤诉。

2012年4月11日拆迁人蚌埠市龙子湖区政府与被拆迁人邢巍、邢长华达成一致,签订补偿协议,过付了280万元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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