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招管局投诉处理流程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处理流程
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投诉处理流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流程。
一、投诉事项受理
投诉人的投诉材料,统一由局督查处接收登记,并报局分管领导批示转督查处调查s理。
二、投诉事项调查
局督查处接投诉s项后,依据《合肥市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办理。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5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进入投诉处理程序。受理时间以收到投诉书之日起计算。
投诉处理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督查处应当调取、查阅招投标资料,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由被投诉人就投诉事项进行说明或澄清。若有必要,可以进行调查取证。
三、投诉事项处理
接投诉事项原则上应暂停招投标活动。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前受理的,暂缓中标通知书发放;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后受理的,暂缓合同签订。
1、中标通知书发放前受理的
此类投诉事项调查完毕后,由督查处处务会议讨论,并商相关专家或法律顾问形成处理意见,填写《投诉事项处理呈批表》,由分管局领导审定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2、中标通知书发放后受理的
此类投诉事项调查完毕后,由督查处处务会议讨论形成初步处理意见,提交根据项目特征组成的合议小组进行合议,并o终形成合议意见。
督查处根据合议意见填写《投诉事项处理呈批表》,经局分管领导审定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或其他市场主体等存在明显违法违规情形应当立案调查并予行政处罚的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在受理、初查、立案、调查取证后,督查处召开处务会议,讨论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再由督查处牵头组成合议小组形成案件合议意见。
案件合议意见经局领导审批后,督查处应当向当事人进行告知,填写并送达《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权告知书》。
听证告知后,报市法制办组织召开群众公议会。
根据群众公议团形成的公议意见,由督查处牵头组成合议小组进行合议,最终形成处罚意见,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审批表》笥煞止芫至斓忌蠖ê螅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根据《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审批表》局领导的审批意见,督查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四、撤回投诉
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督查处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查处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五、投诉处理时限
工程建设招投标项目的投诉处理时/为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政府采购招投标项目的投诉处理时限为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
六、投诉处理反馈
督查处应在办理期限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
七、投诉处理立卷归档
投诉处理按“一事一卷”的原则单独组卷归档,卷内的材料一般按时间前后顺序进行排列、整理并装订。对于处理情况及材料比较简单、p了的事项可将多个事项整理组成一个卷进行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