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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我方是国际货运代理公司, B对方是出口公司 2019年6月初B公司委托我司A代安排出口订舱从SHANGHAI 出口到泰国的BANGKOK 一票从上海出,配APL 船公司,开船日是6.14 ETA到港日:2019-6-25 一票从宁波出,配ZIM 船公司,开船日是6.19 ETA 到港日:2019-6-27 2019-6-5 我方A将提单补料和舱单补料发给B方填制,并特别提醒舱单里这个黄色部分一定要提前跟客户确认要信息(有QQ记录) 2019-6-11 B公司将提单补料和舱单表格填写好发我方A 2019-6-12 我方发现上海出口的提单补料的唛头是空白,没有填写,我方A与B方确认需要如何显示,并QQ告知唛头分两种,一种是货物标签,一种的SHIPPING MARKS,问B方提单需要如何显示,对方说不懂,让我电话解释,后经电话沟通B方确认提单唛头显示N/M,当天我方A与上海口岸的订舱确认提单显示N/M是否可以,有没有要求,订舱代理告知唛头无所谓,船公司的提单格式当天我司也发给B方核对,B方确认OK 2019-6-12 宁波出口的订舱代理告知宁波出口的提单唛头不能显示N/M,我方让B方提供唛头并现在再提单上。 2019-6-19号下午B方将出口需要代做的产地证发我方A 2019-6-20上午发现上海出口的产地证唛头与提单不一样,按一般常规来说产地证的唛头跟提单保持一致(我方在网上也查过,说是需要一致,但最终还是根据客户的需要),我方提醒B方,唛头不对,跟提单保持一致,因CIF贸易条款,国外清关的要求我们并不知晓,我方A根据B方提供的资料来制作并将将做好的产地证格式发B方确认,B方QQ回复内容OK,期间提出更改产地证的金额和发货人地址,我方A均按要求修改后发B方确认,2019-6-24 B方最终确认。 2019-7-8 B方告诉我方A产地证还需要改,说是国外清关要求产地证不能显示N/M,然后我司按照要求修改发给B方确认,一直没确认回复,期间我方多次催促,到2019-7-19一直没有收到回复, 2019-7-20我方通过船公司查询到上海出口的BANGKOK的柜子于209-7-20国外已经提出并将空箱还回堆场。 因国外清关时间太长,导致超期堆存产生额外费用,B公司说是因产地证唛头的问题,要追责我方A的责任,请问这个如何应对处理?

手机用户:134****5856 时间:2019-08-14

律师解答:
你好,我是晟川律师事务所主任助理,对你的问题现做如下解答:(如仍有疑问的可直接电话咨询) 因为你方属于代理,如果对方起诉你方,你们需要证明你方所进行的代理贸易是经过对方授权同意的,需要保存好与对方交涉的证据。

回答时间:2019-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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