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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公司代理国外产品,安排员工前往德国培训,并签订培训合同,还制定服务违约金

18年6月,公司安排我去德国参加厂家组织的产品培训,让我签订了一个培训协议,要求在公司服务三年,违约支付一万五的违约金,现在服务11个月,我要求离职,公司规定的支付违约金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手机用户:133****7367 时间:2019-04-29

律师解答:
你好,我是晟川律师事务所主任助理,对你的问题现做如下解答:(如仍有疑问的可直接电话咨询) 你和公司签订的培训协议是有效的,但是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回答时间:2019-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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