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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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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律师大人你好!我有个至亲,在上班期间(10月2日早上大概8点55分)因于家人发生口执,从六楼跳下 造成多处骨折 ,现在医院医院已花去四十几万,后期的康复还不知道要多少钱。请问能不能找单位报销医药费用。已于7月一日单位签约。

手机用户:153****5018 时间:2017-10-25

律师解答:
你好,我是晟川律师事务所主任助理,对你的问题现做如下解答,如有疑问可以直接电话17775331257或者当面咨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e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e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e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也就是说您需要证明至亲的事情发生与上诉所列情形大致相符,否则,您这边是无法获得相应单位的补助的。

回答时间:2018-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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