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男女双方确属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办理。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因此,一般来说,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是不能主动提出离婚的,但 果女方要求离婚,男方也同意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为其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从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角度出发,对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的离婚登记进行认真询问并提醒女方应有的权利是非常必要的,但如果男女双方确属自愿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达成一致意见时,婚姻登记机关不应拒绝办理离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