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合肥律师 合肥律师事务所 未婚同居 权利义务 婚姻家庭
当今社会同居已成为恋爱中和男女双方的一种生活方式。法律上定义的未婚同居是指未婚男女双方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同居”应理解为较为长期的固定的共同生活在一起。那么,未婚同居双方权利义务如何呢?下面律政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未婚同居双方权利义务如何
法律对同居关系不鼓励也不禁止,同居双方多受道德地调整,不存在谁是过错方和谁赔偿谁的问题,法律没有明确的救济手段。同居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不产生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未婚同居”是建立在诚实信用与意思自治基础上,同居期间不存在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也无继承权利,同居关系解除也不必经法院认可。
二、未婚同居期间的财产和债权、债务怎么处理呢?
未婚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的财产:
①须为同居期间所得;
②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不是共同财产。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此处所说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是指为共同的生活而得的收入和所购置的财产,是指不能区分是否为个人所有时才确定为共同财产,如果能确定是个人的财产的话,按个人财产处理,则不能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未婚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产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呈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同居期间一方赠与另一方的财产,如能证明确是赠与则按一般赠与处理。
未婚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此处所说的债权、债务应是指为共同的生产、生活而形成的才作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处理,如果是个人或者是个人未经另一方同意私自捐赠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则应为个人的债权债务,由个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损失的实际情况汇报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三、未婚同居所生子女怎么办呢?
我们《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同居关系解除后,双方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无论随哪一方生活,仍是双方的子女,不随子女生活的一方,应负担子女的一部分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对于抚养费的负担,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确定,如果扶养费的给付已不能维持当地基本生活,可要求增加,反之可要求减少。非婚生子女有赡养生身父母的义务。非婚生子女有继承父母的遗产的权利,任何人不得歧视和危害。
四、未婚同居期间的相互“继承权”
根据《若干意见》第13条的规定,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可主张分得适当遗产),可以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五、未婚同居期间的所谓“青春费”的赔偿问题
现实生活中,同居双方在解除同居关系时,一般为女方常有提出索要“青春费”情况出现。那么,另一方要不要支付“青春费”呢?对此,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那是不是说法律没有规定就不用给付呢?
因为对同居关系法律上没有规定明确的救济手段,双方没有夫妻权利义务,因而所说的“青春费”的给付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现实生活中的几种给付是有效的:
①一方的自愿给付。如果是基于一方的自愿给付,在对方给会后,另一方就可以不予以返还。
②基于一方的过错而导致另一方的身体的损害的。如违背女方的意愿而导致女方怀孕或多次性行为导致女方身体受到伤害的(如不孕等),此处所说的“青春费”应严格定义为损害赔偿,而不是所谓的“青春费”了,应根据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处理。
③若恋爱关系的解除是因为一方在恋爱过程中,存在玩弄对方感情、借同居达到一定的目的的行为,行为人有过错,过错与结果间有因果关系,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此,也不是“青春费”,只是形式上看似“青春费”而已。
上述文章律政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了未婚同居双方权利义务如何,未婚同居是建立在诚实信用与意思自治基础上,同居期间不存在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也无继承权利,同居关系解除也不必经法院认可。因此对待同居要慎重处理,慎行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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