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之“保婚”协议守得住婚姻吗?

2019-04-28

关键词:合肥律师 合肥律师事务所 婚姻家庭 婚后财产

案情
2016年12月,万某与夏某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夫妻关系很好,万某担心夏某会离开他,承诺将其婚前购买的商品房两套和大众速腾轿车一辆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需要夏某与其签订了一份“保婚”协议,双方约定上述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注明若夏某提出离婚,协议无效,双方在协议上签字摁手印。2018年12月,夏某向长丰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并根据“保婚”协议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万某认为,夏某违反了协议约定,该协议无效,夏某无权要求分割其婚前财产。
律师分析
现今,很多年轻人在婚前或婚后都会签订“保婚”协议,而“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得双方打消离婚念头,好好的过日子。但是这些协议到底效力如何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万某与夏某在协议上签字并进行了认可,两人签订协议后共同生活了近两年,能够反映出当初订立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该内容应视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双方关于财产的约定是受到协议约束的,该财产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协议中注明“一方提出离婚,协议无效”的约定,因限制他人离婚自由,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而无效,其无效不影响协议书其他条款的效力。本案中,万某只能对其当初作出的承诺承担法律后果,而该协议中关于限制夏某提起离婚的条款也挽回不了彼此的婚姻。因此,在签订涉及财产的协议时需要充分考虑清楚后果时再做定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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