晟川原创|未婚同居涉及财产、抚养权问题如何处理?

2018-08-13

编辑:韩卉


当事人疑问

女方程某先前与男方付某结婚,后因感情不和而离婚,但是离婚后男女双方依旧居住在一起,现男女双方产生矛盾,分开居住,女方程某询问律师,想知道同居期间财产问题及孩子抚养权问题该如何处理?

律师分析

离婚纠纷案件当中,往往涉及到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处理等系列问题。当事人之间对于财产的认定和分割,尤其涉及到诸如不动产等价值较大的财产往往会存在诸多不同观点和诉求,由此产生的诉争尤为明显。

为了解决此类问题,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一下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含义。婚前个人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或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合法财产。婚后夫妻 同财产具体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等。

此次咨询当中,婚前一方全款买房,婚后办理的房产证且登记在出资者个人名下,双方对于购房款和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的时间均不存在异议。但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不动产物权登记主义,即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依据登记而产生法律效力,该房产所有权登记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这似乎会让人产生疑惑――该房产夫妻蚍绞欠穸加蟹荩

一、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及婚姻法司法解释关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虽然房屋产权证的取得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房屋属于一方用个人婚前财产独自出资购买,且登记在己方名下,房产所有权在婚前就已经能够确定下来,而房屋产权登记只是一种国家行政部门行使行政权力对外产生的公示效力,两者虽然形成时间有差异但实际并不冲突。因此,所取得的房屋仍属于能够确定的婚前个人财产范畴。

二、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了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s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离婚时不动产的处理方式。而本案中属于全款购房,不存在按揭贷款等后续问题;参照此条款,对于婚前一方独自出资购买的全款房,尽管产证在婚后取得,但仍应按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处理为当。

三、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本起纠纷中房产证的取得是基于婚前个人购房行为所产生的延续。而且,夫妻双方未对该房产进行任何约定(比如婚前、婚内财产协议或者婚后加名),这并不会直接使x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因婚姻关系的产生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关于婚前全款买房且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婚后办理的房产证的房产该如何进行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的时间、结婚登记时间、不动产权证书取得时间、双方有无特别约定等,而不能仅仅依据不动产权证书取得时间和房屋产权证取得时间来对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认定。

随着国家的改革开放,经济文化的不断进步,未婚同居在人们现在的生活中已经是很常见的现象。但是就在这游离在婚姻之外的特殊关系中,同居者虽有着夫妻之实,但是却缺少法律的保护。如果男女双方遇到上述情况后财产和子女抚养权问题我们应该这样办:

首先对于财产问题应该弄清楚哪些是自己同居前的财产?哪些是同居后的财产?芯雍蟮牟撇中哪些是自己独立出资购买?独立购买的财产是否有证据进行佐证?

对于同居前的财产,依据我国《宪法》及《物权法》精神和原则小耙揽孔陨砝投所得的财物属于个人财产,个人财产不可侵犯。”但是对于同居后的财产中哪些是自己个人财产,哪些属于共同出资的财产我们需要进行分析判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问题》第十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从此法律条文中可以看出,同居关系不被法律认为是婚姻关系,不受婚姻法保护,在同居期间法律将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照共有关系处理,即同居双方都具有对财产的所有权。此时如果是同居者共同出资购买的财产,这就是共同财产,如果是同居者在同居期间以自己个人所得独立购置的财产,那就属于个人财产,对方就没有分割这项财产的芾。此处需要我们注意的是想要证明同居期间某一财产是属于自己个人的财产需要有相关的证据进行证明,因此我们就要看在自己独立购买某个财物时是否有证据可证实财物由单方出资或者双方有约定为单方个人财产,否则法庭在判断财产关系时首先认定为双方共有。

当我们分清了个人财产后,剩下的就是对共有财产分割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九十条的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也就是说婚前同居期间的财产法律将其认为是同居者的共同财产,但是对于财产的醺睿当事人之间有协议的依照协议解决,没有协议的,当事人平等分割的同时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物的贡献以及共有人的生活情况来定。

其次对跬居期间非婚生子女的问题,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第二款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到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可以看出,同居期间所生子女,双方跤懈а、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相同的权利。同居双方依旧是子女的法定父母,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上看,应当考虑孩子的利益和生父生母的实际情况来具体确定子女由哪一方抚养。

相关案例

2008年10月,女方程某与男方付某在合肥市包河区民政e登记结婚,2010年9月双方协议解除婚姻关系,但离婚后双方并未分居,而是依旧共同居住在位于包河区的某小区里。2012年5月生有一女付昕彤(化名),2014年9月程某购得宝马牌汽车一辆,现因二人感情不和分居,原告程某起诉至包河区法院,请求判决女儿由自己抚养,汽车归自己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定:2010年9月二人协议离婚,后二人一直保持同居状态,属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关于财产分割问题,因程某无相关证据证明汽车为自己单方出资购买并且无相关协议证明汽车为单方所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问题》第十条的规定,认定汽车为共同共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九ぬ醯墓娑ǎ由于程某无证据证明双方在同居期间对共有财产达成分割协议,故应等分处理,判决汽车归程某所有,补偿车辆现有价值的一半给付某。非婚生子女问题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相同权利,生父生母对子女享有相同权利、承担相同义务。一女因长期こ棠诚啻η页棠尘济能力完全可承担抚养义务,因此判决女儿付昕彤由程某抚养,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n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问题》第十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九十条“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6,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婚姻法》二十五条第一款:“非6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第二款:“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到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