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0551-671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律政概况
晟川动态
团队文化
办公环境
合作伙伴
律师风采
法律知识
土地征迁
房建工程
婚姻家庭
经济合同
事故侵权
刑事辩护
经典案例
房建案例
婚姻案例
民间借贷
劳动工伤
交通事故
刑事案件
经济纠纷
在办案件
咨询问答
婚姻家庭
民间借贷
交通事故
房产纠纷
刑事案件
股权合伙
建设工程
劳动工伤
征地拆迁
其他
精品创作
房建实务
婚姻实务
征迁实务
刑事实务
其他实务
推荐阅读
精彩问答
智能律师
婚姻家庭
民间借贷
房产买卖
其他问题
合同范本
最新文章
联系我们
咨询问题
劳动工伤
公司代理国外产品,安排员工前往德国培训,并签订培训合同,还制定服务违约金
18年6月,公司安排我去德国参加厂家组织的产品培训,让我签订了一个培训协议,要求在公司服务三年,违约支付一万五的违约金,现在服务11个月,我要求离职,公司规定的支付违约金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手机用户:133****7367
时间:2019-04-29
律师解答:
你好,我是晟川律师事务所主任助理,对你的问题现做如下解答:(如仍有疑问的可直接电话咨询) 你和公司签订的培训协议是有效的,但是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回答时间:2019-05-24
上一问答:公司通知放假1月,是否有权不按照合同最低标准发放工资
下一问答:工伤期间有没有年终奖?
首页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