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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本人在今年8月10在肥东撮镇合肥化工园,发生上班途中,我用电动自行车上班离家400米的叉路口直行农村双向沥青路二十米以内(道交实施条例63条七种路段机动车50米不得停车的地方)与私家车发生人与机动车碰上的交通事故,当地交警不知受伤严重,我住院18天,花去四万元,认定叭责,交警队无法提供证据机动车前方遇到三轮车而刹车的无证据定责我,事实模糊。要找个风险代理交通事故律师。
手机用户:130****6335
时间:2017-10-19
律师解答:
你好,我是晟川律师事务所主任助理,对你的问题现做如下解答,如有疑问可以直接电话17775331257或者当面咨询你现在所描述的事实我们看来也不是很清楚,我们所有专门做交通事故的律师,欢迎来所咨询,我们首次接待完全免费。
回答时间:2018-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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